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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日】龙国平:学习宪法知识 做遵纪守法公民
来源:国平律师网 | 发布时间:2019-12-4 | 浏览次数:


学习宪法知识 做遵纪守法公民
作者:龙国平 单位: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

原题:学习宪法知识 做最美守法少年
(本文约15436个字,阅读时间为8分钟左右,仅供参考)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同学们:

下午好,根据中共汝城县委法治汝城建设领导小组、汝城县司法局、汝城县教育局和贵校的安排,今天很高兴并荣幸来到贵校进行法律讲座,我是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龙国平律师(97年法学士),大家共同学习,合作愉快!(掌声)
今天我要讲的主题是:“学习宪法知识 做最美守法少年”,这也是今年汝城全县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周活动的主题。
习近平总书记、国家主席明确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实际上,宪法确确实实也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最根本的是依宪执政,这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对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坚持改革开发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基本方略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宪法如此重要,学习很有必要。
要守法首先就要懂法,要懂法当然就要学法,宪法博大精深,首先就让我们共同来了解宪法的由来,记住宪法日的时间,学习宪法的一些基本常识,把握宪法的基本内容,为作最美守法少年打下坚实的前提和法律基础。
下面,我与大家共同学习《宪法》有关知识。
(同学们如果在听课过程中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在讲座之后的现场提问中解答,能够在课堂上解答的,会马上解答,不能的,课外之余也会替你解答所提问题,请多关照,共同学习探讨!)
第一、要做最美守法少年,必须了解宪法由来,记住宪法的生日。
1949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9月、19751月、19783月和1982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现行《宪法》是19821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先后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因而每年的124日就是我们中国的宪法日,就是我们的宪法日,同学们从今天起一定要记得这个日子,要像自己的生日那样来关注和重视这个日子。

同学们,我什么记住了宪法的生日之后,那么宪法到底是个什么东东?(肯定不是京东),下面我们就来学习宪法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第二、要做最美守法少年,必须学习宪法知识,把握宪法的基本内容。
建国六十八年来,我们国家有很多具体的法律。其中有一部法律是比较特殊,就是这部《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我国的现行宪法主要内容包括;序言(共13个自然段),正文四章分别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及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共计138条条文,还附有31条宪法修正案(1988年第一至第二条、1993年第三至第十一条、1999年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2004年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
下面我们就来分别学习一下宪法每一章节的具体内容,首先我们来看序言。

(一)序言(共十三个自然段)

1、国家的根本任务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国家的指导思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统一战线: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政治联盟。

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的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属于一般的人民团体。主要职能: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的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参政议政、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二)总纲(第一章第一条至三十二条共三十二条)

现行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1、国家性质:(我国的国体)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社会制度: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制度。3、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4、国家的结构形式: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普通的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统一国家下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5、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第六条

6、分配制度: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7、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8、财产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至五十六条共三十四条)
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满满权利的纸,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的确如此,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具体体现在:

1、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涵义是指:

①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

②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不论是普遍公民还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管他们的职务多高,功劳多大,都必须毫不例外地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一切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和制裁。

③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都有宗教信仰自由。此外,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教育上、社会生活上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④司法机关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机关对我国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加以保护,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一律平等地加以追究。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现行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合称选举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项权利,其涵义包括三个方面:

⑴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

⑵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⑶公民有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的权利。

由于选举权利是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所以,现行宪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利。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就是宪法规定公民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的自由。因此,从广义上讲,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也可以包括在言论自由之列。但从狭义上讲,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在表达形式上还是有区别的,我国宪法分别列举,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这些自由权利。

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集会一般可分为室内集会与室外集会,政治集会和非政治性集会,私人集会与公共集会等形式,群众性的室外集会,有时表现为游行、示威、请愿等形式。

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队行进的方式来表达意愿的自由。

示威自由是指通过集会或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强烈意愿的自由。

我国宪法一方面保障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另一方面公民也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
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有关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准后方可进行;
⑵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和数量、起止时间、地点、路线等事项;
⑶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
⑷举行集会、游行和示威时间除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外限于早六时晚十时。
⑸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游和示威: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②国宾下榻处;③重要军事设施;④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等。
3)宗教信仰自由权。
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涵义:

①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②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③在同一各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④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划清宗教信仰问题与政治问题,宗教团体与反动会道门邪教,正常的宗教活动与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宗教活动与封建迷信活动的界线,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取缔借宗教信仰自由之名从事封建迷信之实的活动。
4)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又称为身体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则除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实现,我国现行宪法和继续确认前三部宪法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原则的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即“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留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就意味着: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行使对公民进行逮捕的决定权。

①逮捕公民的决定权只能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

②逮捕公民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③任何组织对公民实施拘禁、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都必须遵守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所谓人格在法律上是指公民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亦即作人的资格,是依附于人本身、与人身密不可分的名誉、姓名、肖像、荣誉等的总称。从道德上讲,人格是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就是指作为一个正直的人,他的品德不容他人侮辱和诽谤,应当受到他人的尊重。人格受到尊重,是公民生活中最起码的一项权利。

人格尊严既为公民作人的起码资格,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在我国的前三部宪法中对此却未给予确认和规定。现行宪法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和参照外国宪法有关内容的基础上,第一次对这项基本权利进行了确认,它表明我国重视对公民的人格权的尊重,因而不失为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补充和发展。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的住宅是指公民生活、居住和工作的重要场所,与人身自由是紧密相联的。因此,住宅不受侵犯也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和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强行侵入或搜查公民的住宅。为防止公民的住宅权屡遭侵犯,任意侵入或搜查公民住宅的事发生,我国在修改制定现行宪法时,将公民住宅权不受侵犯的规定单列为一条并且具体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从而使公民的住宅权受到更好的保护。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现行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信包括书信、电话、电报等传递媒介,从发信人发出信息到收集人收到信息的全过程。通信是公民进行各项社会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是指公民有权通过通信的形式,自由地与他人进行交往,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公民在通信中所涉及的内容,非经通信人本人同意,他人不得偷听、偷看、涂改。

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也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自由权。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现行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群众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是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批评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意见;建议是指公民有权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就某项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和看法;申请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或判决,认为有错误或不合法时,有向有关机关申明理由要求改正或者撤销;控告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指控和告诉,要求有关机关予以处理和制裁。检举与控告相同,但一般是由与事件无关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的。

宪法第41条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公民取得赔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6)参与社会、经济、文化活动和教育的权利;有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享受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
社会经济权: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现行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表明劳动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时又是公民的一项义务。规定劳动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是从现行宪法开始的(过去的几部宪法只规定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所谓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现行宪法之所以要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的劳动不单纯是为了个人谋生,而且具有为建设国家作贡献的意义。因此,从国家对公民的角度来说,劳动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从公民对国家的关系来说,每个公民都应为建设国家出力,所以劳动又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②劳动者的休息权。

现行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休息权和劳动权是密切联系的,其目的是为保护劳动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

③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现行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④物质帮助权。

现行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了保障公民此项权利的实现,国家将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一是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二是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三是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文化教育权:

①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现行宪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接受教育的范围很广阔,包括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中小学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教育等。公民受教育权是使公民文化素质得到提高和享受文化精神生活的必要条件。同时,公民受教育的程度亦是检验整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因此,宪法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②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是公民在科学文化领域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也是国家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所以宪法规定:“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7)其他权利,对社会特定人的权利的保护

①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现行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我国现行宪法把保护妇女的权益单独列为一条,表明了党和国家对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的特别关怀,也是新宪法对历次宪法有关规定的发展和完善。

②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现行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解放后,我国已经废除了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过去的几部宪法以及婚姻法,对婚姻家庭问题都有过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封建主义思想对我国社会的影响很深,所以干涉婚姻自由、虐待老人的现象至今依然存在。因此,宪法设专条对婚姻自由、老人、母亲和儿童的保护加以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③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和利益

现行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2、公民的基本义务。
同学们,一部好的宪法,不仅会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也必然会规定或列举公民应尽的义务,权利与义务都是不可或缺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现行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成功的基本保证,也是公民实现其基本权利和前提和基础。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将来的台湾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实践证明,只有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才能达到各民族共同繁荣和维护祖国独立的目的。因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和共同意愿,所以宪法规定:“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现行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概括起来,就是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

①遵守宪法和法律。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的充分体现。是维护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的基本准则。实践证明,只有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生活才能趋于正常化,才能实现建设小康生活的目标。因此,每个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②保守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涉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不准公开的各种文件、资料、数字等信息。泄密行为直接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每个公民都应当加强保密观念,自觉保守国家秘密。

③爱护公共财产。

公共财产包括全民所有制财产和集体所有制财产。它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以及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和源泉,因此每个公民均有爱护公共财产的责任。

④遵守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共同劳动中必须遵守的劳动秩序和劳动规则,它是保证生产和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也是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重要条件。因此,从建国初期的《共同纲领》开始至1982年宪法,到现在修改完善的2004年宪法,都将遵守劳动纪律列为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加以规定。

⑤遵守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也叫社会秩序,是指公共场所的生活与行为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共同的生活规范。这种规范在不同的场所有着不同的要求。主要分为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教育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五种,这些秩序是由法律或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的规章制度或者道德习惯等规范所确定的。遵守公共秩序是维护人们共同生活的起码要求,也是保证生产、工作、科研和学习能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⑥尊重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指的是社会的公共道德。它是由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并由统治阶级所倡导的行为规范。它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之一。但与法律规范不同,它是依靠社会舆论、习惯和教育等方法来实施的。然而,它毕竟与法律规范有相似的地方,即都起着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在任何一个国度里,法律规范只能调整该国家生活中的某些较为重要的方面。而其他领域则需通过首先规范进行约束。
所以,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有遵守宪法、法律义务的同时,还规定公民有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这是十分必要的。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现行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因为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和地位,所以我国公民负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这一义务就要求我们在对外交往中,既要反对闭关自守,盲目排外的思想和行为,又要反对奴颜婢膝、卑躬屈节的思想和行为。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现行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我国新颁布的《兵役法》对这项义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该法第3条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序,凡年满十八岁者,都有义务依照兵役法服兵役。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具备服兵役的资格,以及应征公民因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管制、拘役正在服刑的,国家不征集他们服兵役。我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警部队为服现役,参加民兵组织,编入预备役部队或经预备役登记的为服预备役。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参加军事训练,也是履行兵役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现行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物质基础。因此,税收对于任何国家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但国家性质的不同决定着税收性质的不同。我国的税收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依法向国家交纳税款既是一种支援国家建设的爱国行为,同时又是在为自己实现权利直接或间接地创造条件。

6)其它义务。

包括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以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四)国家机构。(第三章第五十七条至一百三十五条共七十九条)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节第五十七条至七十八条)

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开会一次。其主要职权:修宪;宪法监督;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它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它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由等职权以及应有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其它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和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组成。任期也是五年,每两月开会一次。主要职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宪法监督;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任免国家机关人员;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一府两院”和中央军委的工作进行监督及全国人大授予的其它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二节第七十九条至八十四条)
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的国家机关。任期五年。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其主要职权: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的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3、国务院。(第三节第八十五条至九十二条)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总理负责制。任期五年。主要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提出方案;组织和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领导和管理各部门、各行业的工作;保护有关合法权益;监督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它职权。国务院行政机构分为六类: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议事协调机构。
4、中央军事委员会。(第四节第九十三条至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武警、民兵)的最高领导机关,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主席负责制。任期五年。主要职权由国防法规定。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一套班子。下设总政治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和总装备部。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五节第九十五条至一百一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任期也是五年。主要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地方性事务;监督其它地方国家的工作;此外,省级人大、省会或首府市人大、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大,可有地方立法权。
地方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同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此外,省会或首府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可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六节第一百一十二条至第一百二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可行使自治权。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七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分别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五)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第四章第一百三十六条至一百三十八条)

现行《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可见,我国的现行宪法的内容非常丰富,十分广泛,体现的特征明显,那么又有哪些特征呢。
第三、要做最美守法少年,必须了解宪法的特点,把握宪法的基本特征。
首先,宪法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它有这么几个特点:最高权威性、原则性、概括性、适应性、无具体惩罚性、相对稳定性。

其次,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有这么几个特征:它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由国家来制定和认可,并辅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再次,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最具权威的,任何法律与它不一致的地方都是无效的,而法律则是法律体系中根本大法(宪法)之下的部门法,是子法,如民法、刑法等。
最后,二者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渊源也不同。宪法代替不了法律,它不具有专门性;法律也代替不了宪法,否则各个部门法之间相互冲突(矛盾)时谁的效力更高呢,这样就会让我们无法适从。
为此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总的来说就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其他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如果其他法律和宪法规定的相冲突,其他法律无效。

第四、要做最美守法少年,必须了解宪法的原则,把握宪法的精神和精髓。

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精神和精髓最主要是两个:
其一是社会主义。
我国宪法不仅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写进了宪法序言,把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也写进了序言,更为鲜明的是把社会主义制度写进了宪法条文里面去,这在世界宪法发展世上都是少见的现象,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我的根本制度。 宪法总纲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其二是人民民主。
前面我们已经知道了: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保证人民当家做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
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当然就应服务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现行宪法,整部宪法,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制定、修改、成型、完善的程序上,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髓至始至终都贯穿着两个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不仅是我国宪法的原则、精神和精髓,这实际也是近代中国革命(自鸦片战争以来)和中国人民奋斗所取得的最大成果和最重要成果,至今仍闪着奕奕的光辉。
当然现行宪法仍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关于中国政党制度是不完善和完备的的,其中关于人民民主的内容更是需要不断充实和完善的。
例如,龙国平律师主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体系,建立并确立中国人民民主权力体系,不过,本律师设计的国家权力体系,就其形式而言,且不说未来的中国国家和民族要繁荣昌盛,也不说当今的中国社会要可持续发展进步,就是拿保障我们十三亿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来说,那人民民主宪政或说共和民主宪政也就不得不是首当其冲的了,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体系亦可称之为人民民主宪政权力体系或共和民主宪政权力体系,简称为人民民主权力体系(有兴趣的同学以后我们共同探讨,公众号龙国平律师网)。
同学们,怎样做最美守法少年呢?仅仅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是远不够的。
第五、要做最美守法少年,必须知法、守法、护法、用法,恪守自己的承诺并尽自己的最大努力践行自己的最美承诺。
同学们,我们学习宪法知识最主要目的就是要求我们青少年要做最美守法少年,怎样做最美守法少年,要从小养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习惯,培养自己理性理智的精神和品质,要知法、守法、护法、用法,恪守自己的承诺并尽自己的最大努力践行自己的最美承诺。

首先、学习宪法知识是为了遵守宪法,正确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

自觉遵守宪法,做守法公民,在享受宪法给予的权利的同时,要全面履行好自己应尽的义务,在正确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还要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
坚持使自己作一个守法的好公民,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有责任感的三好学生,在校是个好学生,出了社会是个好公民,到了家里是个好孩子。为此,我们必须深刻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是权利和义务本是互相依存的,权利和义务本身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例如: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是某些权利和义务带有双重性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对等而不对立。例如:依法服兵役,这是一项光荣义务,同时依照兵役法的规定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则不能服兵役,这实则意味着服兵役又是一种权利。还有如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
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比如:农村中有的群众,承包了自己集体的土地、山林,有了劳动权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必须履行向集体交纳承包费的义务,要如实缴纳税费。那种享受了集体耕地、山林的权利,又不履行缴纳税费的义务,还有当你在城市里购置了商品房取得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时也是要交纳相应的契税的。否则,也是违背宪法的。      同学们,违反宪法是最大的违法,也就是人民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权利可以放弃,但是义务必须履行。学习宪法以后,大家进一步懂了法律,应该迅速、自觉地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把人生的重点恢复到学习的轨道中回来,要自觉自省承担起学习这个我们目前的最最最主要的义务和责任,以便为我们今后行使宪法的基本权利提供最基本的保障。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都有义务和责任帮助有违法行为的人,使其获得必要的帮助和保障。
其次、学习宪法知识是为了把握和运用宪法。
把握和运用宪法,必须进一步了解国家大事,关心国家大事。要国事家事天下事,事事关心,既要通过人代会、村民大会等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又要服从政府各种依法进行的管理。不能把自己看成一个与国家无关的人,甚至与政府对立的人。

把握和运用宪法,必须深刻理解国家的经济制度、政治体制、思想指导、社会模式,抓住机遇,加快发展。要在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把教育、科技、文化、计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和思德、移风易俗等精神文明搞好,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要有愚公移山的精神和斗志。

再次、学习宪法知识是为了更好的做宪法的守护神。
同学们,法治的本质就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坚持依法治国首要的就是坚持依宪治国,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法治的权威。我们要做最美守法少年最主要的就要知道守法、护法、用法,做宪法的守护神,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珠子那样爱护宪法,要像尊敬自己母亲那样来尊崇宪法(母法),维护好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维护好宪法和法治的权威,保障宪法的顺利实施和贯彻。

最后、学习宪法知识是为了更好的践行做最美守法少年的承诺。
同学们,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我们中学生就一定要记住四句话:违反宪法是最大的违法;法律规定的必须去做;法律鼓励的努力去做;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
我认为,这就是你们践行做最美守法少年的最美承诺,希望你们时刻警醒,努力践行,不忘初心,恪守承诺,诚信不欺。

总之,我们今天学习宪法的一些基本常识,一定要记住每年的宪法日,希望像自己的生日那样来记住这个特别的日子,要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护法记法,要恪守最美守法少年的最美承诺,要为宪法和法治做点事,留下自己人生的点滴,让自己的学习和生命更有意义和价值。

同学们,尽管我国现行的宪法还必须不断完善,尽管法律也不是万能,还有着这样那样的不足和遗憾,但我是个律师,除了相信宪法和尊崇法律之外,我别无选择,因此,我义不反顾、责无旁贷的主张建立和确立中国人民民主权力体系,主张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建设道路,使中国成为一个常态长治的法治国家,保障十四亿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让十四亿人民过着健康、安康、幸福、和美的生活,让中华民族永远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这也是我高中时期的政治和社会理想。
我一直强调中国的法治建设要从娃娃抓起,从我做起,从教育育起,从家庭做起,从小做起,从身边做起,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事业,为汝城人民的法治建设事业增砖添瓦,我们汝城也要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先锋,希望就在你们身上。
同学们,朋友们,你们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充满着梦的年龄,要为自己的“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理想”而奋斗,你们的健康茁壮成长是我们最大的希望!你们是最棒的,一定能成为中国法治建设和汝城法治建设的先锋,实现自己的远大理想,祖国和汝城未来的法治建设事业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希望就在你们身上,你们责无旁贷,砥砺前行!
我相信,通过我们大家共同的努力,法治一定会更好,明天一定会更美好,汝城一定会更美好,中国一定会更美好,世界一定会更美好!

最后,祝每个同学学习进步,健康平安,如意吉祥!
谢谢大家!
讲演人:龙国平 律师、学者和教师

单位: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

地点:汝城县第二中学

对象:学生等

时间:0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下午

备注:
作者:龙国平,1973年7月生,男,瑶族,湖南汝城人,法学士,律师、教师和独立学者等,现为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学名龙圣,笔名龙法治,系中国当代未来科学“开天辟地”派的创始人和急先锋,代表著有《龙氏理论八大科学》及中国执政党建设理论体系、中国法治国建设理论体系、中国人民民主权力理论体系和中国教育强国理论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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