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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的法律法务诉讼指引(一)
来源:国平律师网 | 发布时间:2018-4-12 | 浏览次数:

关于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的法律法务诉讼指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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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整理,仅供参考

                                                              婚姻法务,专业律师 

  
   第一、龙国平律师在婚姻法律领域具有丰富的阅历和实践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离婚法律咨询服务:
1)婚前财产协议咨询;
2)婚前财产公证咨询; 
3)协议离婚法律咨询; 
4)诉讼离婚法律咨询; 
5)离婚财产分割咨询;
6)离婚子女抚养权咨询; 
7)子女探望权咨询; 
8)涉外离婚法律咨询; 
9)遗产继承法律咨询;
   咨询方式包括: 
1)电话咨询:182 0735 9898(注:开庭和看守所会见时会关机等)。
2)网络咨询(留言):QQ号:188590598;微信号:lgplsw(龙国平律师网)
3)约见咨询:约见咨询。
    从办案角度看,(1)和(2)方式都不够正式和严肃,建议采取第(3)种方式预约吧,另外,龙国平律师大部分时间都比较忙的。
    请带上身份证和相关材料,并注意交通等安全,到扬法所(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咨询;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城关镇郴义路华隆步行街(景峰大酒店旁、瑞福珠宝四楼),您也可坐3、5、7路公汽直达我律师所。 

   2、离婚案件代理服务 
1)婚前财产协议起草、见证; 
2)离婚协议书,分居协议书起草、见证; 
3)婚内财产约定起草、见证; 
4)协议离婚案件代理; 
5)诉讼离婚案件代理; 
6)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代理;
7)子女抚养权纠纷代理; 
8)涉外离婚案件代理; 
9)遗嘱起草、见证; 
10)重婚案件刑事代理; 
11)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代理。 

  例如:婚姻指导,家庭关系调解,婚前调查,书写离婚协议、解除同居协议书等。 

   除此之外,龙国平律师制订有完善的保密措施,确保您个人的信息安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你的监督。  
   第二、龙国平律师提示您办理离婚案件时要把握案前的必要准备。 

   龙国平律师认为为了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争取到更多的权益,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好以下准备(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旦出现婚姻麻烦,并已经产生离婚的念头,一定尽早到婚姻专职律师处进行一个详细的全面的咨询,这些咨询包括双方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子女情况,律师的咨询会根据你的案情和婚姻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给予一个总括性的指导意见,便于当事人的后期操作。 
  (二)尽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未发生矛盾时一般对此毫无戒备,但请您早作准备,以防万一。因为大多数婚姻案件中弱势一方总是在这方面根本从未留心。上述资料包括:结婚证、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帐户号均要详细作记录。 
  (三)个人财产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对方拿走,婚姻案件中经常发生一方当事人的工资卡、手机、个人贵重首饰,甚至是自己父母赠予的有价值财产被另一方夺走的情况。 
  (四)注意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针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包括针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的,包括针对对子女抚养监护权的方方面面,例如有的女性遭受了家庭暴力,未及时报警并就医,造成了证据的灭失,再比如夫妻曾签署过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又丢失了。婚姻诉讼不同于其它民事经济案件的诉讼,证据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收集和积累,这对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就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的要求。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证据取得方面,在律师的指导下,尽早着手准备。 
 (五)保持冷静,抓住有利时机进行离婚的谈判或调解工作。
   许多婚姻纠纷不一定需要对簿公堂才能解决,通过亲友的介入或律师的介入,在双方中间进行调解,有时也能促成双方和气的解除婚姻关系。这样可以避免夫妻双方耗时耗财,又能避免双方互相攻击和伤害,避免了离婚以后双方关系僵化,为维护社会生活的良好秩序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六)一旦条件成熟,立即着手准备起诉的材料,包括确定法院的管辖权,书写民事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准备结婚证、身份证、大宗财产凭证及诉讼费,同时要提起财产保全的,还应当书写“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搜集证据的,还应当准备“调查申请书”,另外所有的相关证据材料都应当全部备份。 

   在上述相关环节准备好以后,我们还要制定诉讼的战略和案件的策略(见《龙国平律师文选》),才能正式启动离婚诉讼程序,才能最大程度的降低诉讼风险,未雨绸缪。 

  第三、离婚案子需要耗费多少钱,成本有多大,时间多久,容不容易。 
    龙国平律师提示:当事人关心的话题就是离婚需要耗费多少钱,成本有多大,时间多久,容不容易等;龙国平律师认为要具体案子具体分析,尊重当事人,但不能依附当事人,要依靠专业和水准,另外简介如下:
   一、协议离婚:十几元不等。  

 如果好聚好散,大家能协议离婚,当然是最省成本的方式。各省目前规定的离婚证工本费标准基本一致,如湖南10元,广西9元、陕西9元、上海10元、太原9元。加上其他登记费用,几十元就能一切OK了。当然,有些地区个别登记部门加收所谓的“调解费”,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这是不正当的收费,当事人有权拒绝。目前来看,全国每年有130余万对夫妻离婚,60%以上还是通过协议方式分手的。 

 二、协议离婚公证费:可以免掉。 

 有些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可能出于各种考虑有将协议公证的打算。其实,离婚协议公证的意义不大,因为即使达成了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离婚协议经过了公证,离婚协议仍不能必然生效,公证与否没有太大的意义。 

 三、诉讼离婚:律师收费不一,方式多样。 

 目前,各地律师接手离婚案件收费不一,方式多样。
    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律师收费起价一般2000元到10000元;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律师收费相对高一些。如在北京,有的律师七八千元就可以接手一个离婚案件;有的律师起价却能达到一万元;在我们湖南,律师费起价一般在3000元-10000左右;另外,根据案件争议标的额的不同,律师收费也有差异。目前律师收费一般有两种:其一,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费用。比如,某律师的收费标准是5000元起价。也就是说,不论案件争议金额再小,甚至没有争议共同财产,起价的收费额就是5000元。如果争议财产超过20万元,超出部分还要加收一定比例。这个百分比有的律师是1%,有的律师是2%。还有的律师是根据不同的争议额再超额累进,总之,家里财产越多,律师收费的价格可能就会越高。其二,风险代理:交一定的基本费用,再确定一个打回财产数额的收费额度。这种案件一般适用于争议焦点在于财产分割的案件,这种案件一般难度在于共同财产的取证或执行。为了刺激律师工作积极性,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先由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一般5000元左右?,而后律师再调取相关证据,查找对方财产,做财产保全工作,一直负责至案件判决后的执行。在执行回来的财产中,律师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目前一般在10%至30%左右,当然可协议定。 

 四、法院要收多少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办法,离婚案件争议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法院收50元的诉讼费用。但是,如果涉案处理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法院要加收1%的诉讼费。 
   我们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以前是300元/件,现在是200元/件。
   湖南省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当然,很多律师在立案时,出于对案件方向不好把握以及为当事人省费用的考虑,会将争议财产金额控制在1-20万元左右,从而在立案时,少让当事人交诉讼费。但是如果法院一旦决定处理这些财产,通常会告之当事人补交诉讼费。一旦通知原告补交诉讼费,一般意味着法院判离的可能性较大,当事人也愿意掏这笔钱了。最终,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分得财产的多少,由双方分担诉讼费用。 

   五、房产评估也要收费。 

 如果双方对于共同所有的房子价值有较大争议,法院在双方不能达成协商一致而又不适用竞价方式的前提下,一般会建议原告申请评估机构进行房产评估。一般每个法院都会与几个房产评估机构保持这种业务联系,让当事人在这几家评估机构中选择,这个费用收取也是要看房价的,但至少都会在3000元以上,房价越高,评估费用越贵。 

 离婚案件中,以上费用是最常见的离婚成本,这里主要指经济上的成本。那么,精神上的成本又是如何呢? 

 一、时间成本。 

 离婚需要多长时间因案而异。如果是协议离婚,证照齐全,半小时搞定。如果是诉讼离婚或先谈判、后诉讼离婚,时间就很难确定了。一般而言,如果与对方协商不成,而后找律师与对方协商,律师安排的时间一般会在两周左右。在此时间内,如果谈判没有进展,律师会通过法院立案。
    国内离婚案件一般为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如果一审一方态度非常坚决反对离婚,法院调解无效,一般会在很短的时间做出判决。如果是涉外婚姻,或是标的额较大、或是案件相对复杂,法院可能会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审限为6个月。当然,如果一审法院没有判离,6个月后再起诉,时间又要重新计算一回。这中间,评估时间、鉴定时间都不包括在内。 

 二、精神压力成本。
     上法庭是男女任何一方都不愿意面对的事情,案件诉到法院,任何一方当事人会面对来自社会的压力,来自父母等亲人的压力,甚至来自自身思想的压力。因此,在整个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精神往往易烦躁,喜怒不易控制,虽然长痛不如短痛的道理大家都明白,但来自于思想上的压力当事人还是有所准备的好。 

 因此如果离婚,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成本因人而异,如果协议离婚,提前和所在区的民政局联系,携带必要的材料和照片,到汝城县民政局交纳10元的离婚证工本费,在一个小时之内可以办完离婚手续;对夫妻感情或财产分割或孩子抚养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只能向法院起诉。一般必要的开支为:律师费、诉讼费、房屋财产评估费、个别调查取证差旅费,材料打印费等,看案件具体情况及与律师律所商定,至于精神压力成本,则难以衡量,因人而异吧。
    离婚案子的期限及容易程度:
    案子的时间,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实践中还要看各个案子的送达情况和各个法院的具体情况吧,一般一两个月是可能的,实务中龙国平律师办过最快捷的几个离婚案子是五六天就解决了的,当然这肯定是庭前调解结案的。
    龙国平律师认为案子的容易程度要看多种情况,涉及面比较广,因素也比较多,可预料和不可预料的,具体案子要具体分析,案子一般是可以预期但无法预计的,也涉及律师的职业操守,这里不作承诺也不许承诺的,换句话说,办理离婚案子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包办,一般也是不能特别授权代理的。   
    第四、离婚案件要注意离婚时的财产清算和预判。
   这是个敏感的话题但也是个不能不面对的话题,怎样处理呢?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分割范围: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中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法定或约定叔于个人的财产。 

  2、协议与判决: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3、判决的原则: 

  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1、 分割的具体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 

2)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方,相差悬殊的,给予补偿。 

3)已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受赠与的礼物、礼金,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4)一方以共同财产入伙经营,入伙财产归一方所有,给另一方面一半补偿。 

5)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另一方面一半补偿。 

6)共同经营当年无收入的,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7)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产权中增值的部分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 

8)对不宜分割的房屋,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给另一方面补偿。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面以适当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自然毁损、灭失,离婚是另一方面不得主张抵偿。 

11)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可酌情返还。性质难以认定的按赠与处理。 

12)离婚时,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中止诉讼。 

13)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 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一方承租,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 

   2)婚前一方承租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 

   3)一方婚前借款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共同还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承租权。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取得房屋承租权。 

   6)夫妻双方单位连建或购置的房屋。 

   7)一方将其承租的房屋交回,另一方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有,婚后合并调换的。 

  (2)应当依法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方。 

 (3)由一方承租的,给另一方面适当的补偿。 

 (4)如公房较大的,可隔开或调房,分别承租。 

 (5)一方对另一方面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住房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暂住一到两年期限。或给另一方面一次性经济帮助。 

 (6)法院调整或变更承租权的,应征求房管部门的意见,并依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方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如双方条件相当,可采取竟价方法解决。 

   二、关于付出家庭义务较多一方的补偿请求权。 

  1、 补偿请求权的根据 

   它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应该予以的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 

   2、 补偿请求权的要件 

   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 

   3、 补偿请求权的行使 

1)行使时间——离婚时 

2)向对方请求(如符合条件,法院应有告知义务) 

3)补偿的数额——双方协商,法院调解或判决 

   三、债务的清偿(债务也是“财产”)。 

  1、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负的债务。 

  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
  其次,用法定或约定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可以承诺日后清偿。 

  2、 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指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个人债务一般包括:婚前所负的债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不得规避法律。 

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1、 经济帮助的性质 

   它是解除婚姻关系时的一种善后措施。 

   2、 经济帮助的条件 

1)离婚时,已经存在困难。 

2)受帮助一方生活确有困难。 

3)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3、 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 

  多采用一次性支付费用的办法,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可作长期妥善安置。受助方再婚的,帮助方可停止帮助。
    第五、离婚案件要掌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和细则,争取最大利益化。    
   龙国平律师认为,那种所谓的“净身出户”是错误而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是可以最大限度的争取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的。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此条款规定了婚姻法的分别财产制中的补偿制度。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理解该条款,要注意以下要件: 

    1)仅适用于夫妻财产约定制下的财产分割。 

    2)夫妻一方即要求补偿方必须在家庭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3)这种要求是债权性质的民事权利。提出要在离婚之时,不离婚和离婚之后,都没有权利提出。这种权利是债权性质,因此,可以放弃,也可以要求。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第六、离婚案件是否有损害赔偿请求和主张物质与精神赔偿时应注意的事项。 

    龙国平律师提醒留意办理离婚案子时,是否有损害赔偿请求,是否主张物质与精神赔偿,有哪些应注意的事项。
    首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物质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包括:未经合法配偶方同意,一方在重婚、同居期间赠予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或无过错方因其配偶重婚、同居所遭受的其他物质损失。由于修正后的《婚姻法》已明确规定了夫妻可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订立协议,那么在有该财产协议的情况下,重婚方或同居方将其自身的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行为应该是有效的,无过错方无权对该部分赠与财产主张权利。但是如果该赠与行为影响到《婚姻法》第20条所规定的“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的履行时,无过错方仍可以要求过错配偶方赔偿因其不履行扶养义务而给无过错方所带来的物质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无过错方因婚外恋离婚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是其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但精神赔偿数额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众多因素来予以确定。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都是补偿性质的,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一般不高。
     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相关规定。
     由此可见,无过错方只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获得相应补偿而无法借此来致富或使有过错的配偶方倾家荡产,应当说这种补偿性质的赔偿目前还是与我国的实际国情相吻合的。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要注意的事项。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适用普通程序,但也具有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的特点,实务操作中,要特别注意把握下列要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0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的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2.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无过错方同属离婚诉讼原告的,离婚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合并审理。 

  3.如果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是被告的,其应就赔偿部分提出独立的反诉请求,反诉成立的,离婚本诉与赔偿反诉合并审理,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反诉原告预交。 

  4.无论是离婚诉讼,还是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不能追加第三人。 

  5.用于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财产,必须是有过错方的个人财产,包括离婚后分割所得的个人财产。 

  四、 要注意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区别 

  1.性质不同。 

1)离婚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依据是物权上的共有关系,属物权法范畴。它是依据夫妻关系的平等性而享有的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所有权,其表现形式为请求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 

2)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一种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属于债法范畴。 

  它是让过错方因其过错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以填补受害人的财产、身体及精神损害。 

  2.条件不同。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件,是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有共同财产、离婚事实。 

2)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提起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为无过错,有过错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列举的四种情形,存在损害事实、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3.数额不同。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均等分割与照顾子女、女方与无过错方利益。 

分割的财产一般只限于夫妻共有的现实财产及法律规定的期待利益。 

一方分割所得的财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总额。 

2)在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赔偿给对方的损失,其数额不以夫妻双方的现实财产及期待利益为限,而是以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受害方受损害情况等计算标准。 

     第七、办理离婚案件时的还要关注房产分割与厘定。 

    龙国平律师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离婚时房屋分割主要分为公房的分割和产权房的分割两种,实务中也比较复杂,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把握好分寸,维护好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 

  一、公房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 

  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笔者分析下来,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二)公房使用权判给男方,还是判给女方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笔者认为,法院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据调查,目前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有三个:第一个阶段是刚结婚两年内,进了“围城”,想出去;第二个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方事业有成,有外遇,容易离婚;第三个阶段是五十五到六十岁,觉得人生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轨,导致离婚。特别在第二个阶段,离婚率相当高。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什么是“过错”呢,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在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三)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四)“适当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 

   对此,目前的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就本市而言,公房若遇到拆迁,承租人最高可以获得拆迁费80%的补偿款。据此,笔者认为,可否参照拆迁,以获得安置的一半作价补偿给另一方。 

 (五)有“部分产权”的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院最新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二、私房的分割。 

  在实践中,私房的分割占了离婚后房屋分割的大头,而且情况相当复杂。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这是最简单,也是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100万元,首付20万元,贷款80万元,现值120万元,未还贷款5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元的现值减去50万元贷款后的70万元,每人可分得35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35万元,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二)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也是如此的。 

 (三)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该问题实际上就是,房产证的取得与房屋产权归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笔者认为,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毕竟,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后就已经取得,房产证是婚前订立的购房合同及付款行为的结果而已。 

 (五)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六)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七)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八)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处理离婚纠纷案件应注意离婚财产分割三大焦点。 

 龙国平律师认为,现在家庭收入已不单单是工资条上的数字了,像股权、经营权以及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在不少家庭已不鲜见。因而,离婚案件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是最复杂的社会纠纷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种类、财产争执标的额和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在有的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数额达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感情没了,后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场阴谋”,其实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一些财产收益的法律确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1、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 

  现在,不少夫妻为避免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用再尴尬地找单位开证明,离婚登记将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但问题是,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拿到离婚证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比如,有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出。可离婚后另一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 

  还有一种情况,当初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针对这种情况,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将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民事合同。既然属于民事合同,对双方就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其次规定了时间限制,限于离婚后一年内,超过这个时间则不予保护;最后规定了支持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诉讼请求的几种情况,即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除此以外,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也就是说,重新分割财产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况且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行为的举证也比较困难。故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订协议要三思而后行,切忌一时意气用事。 

 2、离婚财产分割不是逃债“法宝”。 

  有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买了一辆高档轿车,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债务还没有清偿。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女方,而男方承担债务。当债权人向男方主张债权时,男方却说自己没有偿还能力。 

  在实际生活中,类似夫妻恶意逃债的问题已多有出现。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离婚时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或人民法院如何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进行清偿。针对此案,男方没有偿还那辆高档轿车债务的能力,债权人还有权向女方要求清偿。
   3、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日后起纠纷。 

 住房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怎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个方面: 

 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 

 “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双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买房的价款往往也是在夫妻双方的工龄等因素上确定的,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当然,除非双方已有其他约定。 

 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这是考虑到,购买单位福利分房与购买商品房之间价格差距甚大,如果离婚时一方取得房屋,仅仅给另一方当初购买福利分房一半价格的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为基础来处理房屋问题,可能相对公平一些。审判实践证明,在双方都想要房的情况下,通过竞价方式解决此类纠纷的效果比较好。 

 父母购买的房屋让小夫妻居住,分情况可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或对夫妻双方赠与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 

 从此项规定来看,父母出资购房让儿女住,最好先写下字据,或做公证,说清楚该房屋是给自己孩子的还是给孩子及其配偶双方的,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不事先说明,就可能被视为小夫妻共同取得。  

        待续。。。
                                     
       本文选自龙国平律师所著史上最详尽最完备的《关于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的法律法务诉讼指南》一书。
    作者:龙国平律师,1973年7月生,97年毕业于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士,法务专家和法律专家。系中国知名律师、教师和学者,系法治先锋见《法治国》等,又系中国当代未来科学开天辟地派的创始人和急先锋,系学术先锋代表作有《龙氏理论八大科学》等。
    现为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汝城县金牌律师,微信号:lgplsw,
手机18207359898,qq188590598;公众号:lgp-ls 龙国平律师。
    备注:因时间仓促,整理汇编难免会有笔误,读者请注意,仅供参考,特此说明。
    中国湖南郴州汝城律师官网:国平律师网(www.gpls.top)系国平律政集团旗下品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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